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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二審上訴狀

行政訴訟二審上訴狀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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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二審上訴狀與一審的區別?

行政訴訟二審上訴狀與一審審級不同。第二審程序和第一審程序是兩個不同審級的審判程序。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起訴並對其進行審判的程序;第二審程序則是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上訴並對其上訴的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序。上訴必須是向作出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在法定上訴期限內,當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但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第二審程序即為終審程序,當事人對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