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糾紛訴訟流程是什麼?
一、遺產繼承糾紛起訴的程序是什麼
(一)、立案起訴階段
訴訟的開始是要先到法院立案,立案通過後書記員才能排期和確定開庭時間。立案時需要做好相關的準備。
1、整理資料和證據:立案前需要先準備好相關的材料,包括原被告的個人信息資料和相關的繼承訴訟證據,例如遺囑公證書、與被繼承人的關係證明和贈與扶養協議等等。
2、書寫和遞交起訴狀:起訴狀雖然書寫很簡單,但要注意信息的齊全和合法,也要注意起訴狀的格式,註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3、訴訟管轄與訴訟時效:無管轄權的法院不能接受該繼承糾紛的立案,動產繼承的由被繼承人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動產繼承的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超過訴訟時效的繼承案件也不能起訴。
(二)、庭審階段
立案通過後,法院會發送傳票,傳票中會記載開庭的時間以及原告提供的各項起訴材料,供由被告參考並提出質證意見。在庭審期間,雙方可就針對證據的效力、證據的證明能力以及證據是否真實合法等進行法庭辯論。甚至有和解意願的,可以當庭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和解。
(三)、訴訟執行階段
庭審結束後,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了判決,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出異議或者是上訴的,該判決生效。被告在判決生效後仍拒不履行,原告可向法院提出申請強制執行。
二、訴訟的起訴與答辯是什麼
就起訴方(原告)來説,要把握以下幾點:
1、要明確起訴的條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起訴應該符合的條件是: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寫好起訴狀(起訴書)。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一種訴訟文書,俗稱“狀紙”。原告起訴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但以書面形式為原則。現在我國司法機關和法律服務部門都有專門的訴訟用紙,有固定的格式,按照規範要求去寫即可。
3、但在寫起訴書時要注意兩點:一是寫明訴訟請求;二是根據訴訟請求闡明訴訟事實和理由,事實要客觀、真實,理由要充分。就本案來説,原告的訴訟請求既未寫清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的理由又未達到充分,這就給自己以後的訴訟過程帶來“後患”。
綜上所述,人民法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立案通過,發送傳票,庭審期間,雙方願意和解的,可以在法官主持下和解,不願意和解的,人民法院執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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