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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

1、賠償請求人應當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損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及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到損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個以上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兩個以上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害的事實根據。
4、被侵權事項已經依法確認(即已經侵權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確定該行為違法,或已被撤銷)。
5、已經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或已經過複議程序。
6、屬於法定的國家賠償範圍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7、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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