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配合執法的公民申請行政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一、對不配合執法的公民申請行政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對不配合執法的公民申請行政強制執行的期限是行政救濟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的三個月內。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當事人申請行政救濟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在三個月內,依照本法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哪些單位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執行,行政處罰法確定了我國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機關是以人民法院為主體的體制,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權要有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以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罰款、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就明確説明了人民法院在行政處罰的執行中是居於主導地位的,而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是有限的,除了加處罰款的強制執行權外,其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強制執行權必須要有法律規定。根據目前法律的規定,只有公安、海關、税務三個行政部門有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行政強制執行權。
一般情況下,行政單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話,肯定也不會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的。但行政相對人之前申請過行政複議,隨後又提起了行政訴訟,在這種時候,判決結果跟行政單位的決定都是一樣的話,如果還是一種不配合執法的態度,對自己也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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