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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後執行時間是多久

法律2.36W
強制執行後執行時間是多久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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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時間

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強制執行時間,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

第三條 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第四條 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第五條 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

第六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

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第七條 執行中採取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第八條 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九條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後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第十條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後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

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後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

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執行措施的實施及執行法律文書的製作需報經審批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在7日內完成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1.公告送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期間;

2.暫緩執行的期間;

3.中止執行的期間;

4.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期間;

5.與其他法院發生執行爭議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的期間。

第十四條 法律或司法解釋對辦理期限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