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行政許可的期限是什麼
行政許可的期限是什麼
1、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2、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3、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
4、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籤、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5、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
期限的延長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延長行政許可期限的兩種情形:
(一)、法律、法規可以規定更長的審查期限。對情況複雜的行政許可,在20日內不能辦結的,法律、法規還可以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是否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另行規定,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規定長於20日的審查期限。
(二)、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批准延長期限。對因出現合理的客觀原因致使行政機關無法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行政許可事項,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相應延長期限。 行政機關延長行政許可的審查期限,應當符合幾點要求:
1、其延長的理由必須是正當的,並且,行政機關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2、要履行嚴格的內部報批手續。
3、是延長期限應當短於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
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的不斷進步,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對於行政許可來説是可以進行申請的,但是申請是需要由相應的機關進行審理,如果符合條件的話,就需要依照相關的規定對其進行發證,但行政許可是有着相應的有效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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