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完還會追究嗎?
一、行政拘留完還會追究嗎?
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拘留處罰執行完畢後,公安機關會予以釋放。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行政拘留的執行的內容是什麼?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岀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 (蓋章)、捺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摁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 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所謂“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
1、可能毀滅、 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3、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在上述情形下,可以不予通知,但上述 情形一旦消除,即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及其他專門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訊問過程中,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當事人的行為不涉及到犯罪行為且比較輕微的,一般會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行政拘留的時間最長一般是不會超過二十天的,如果行政拘留到期之後,公安機關將會及時的給予釋放,而不會在到期之後還繼續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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