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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後致人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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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後致人重傷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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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怎麼判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是關於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該條第二款規定了兩種特殊情況:即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種情況為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是指非法拘禁行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行為人對該重傷、死亡結果出於過失。因此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行為人對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加重結果在主觀上出於過失;第二,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加重結果與行為人的非法拘禁行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第二種情況為非法拘禁罪的轉化犯,是指行為人出於故意,在非法拘禁他人的過程中,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為本身以外的暴力致人傷殘、死亡。需要注意的是,該暴力應該是與非法拘禁行為沒有內在聯繫的暴力,且該處的“傷殘”係指重傷,不包括輕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