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申請時間
1、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對於行政的決定或處罰不服的話,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複議。舉個例子:我的一個朋友和人打架,對方是兩個人,我朋友是一個人,由於我的朋友身手比較好,那兩人都被我朋友打傷了,我的朋友沒有受傷,警方來後把我朋友和那兩人都帶走了,結果我朋友被拘留一個月,那兩人卻沒有被拘留。一個月後他從拘留所出來了,他覺得公安機關的判決並不合理,這個時候就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這時他就可以到該派出所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了。時間建議在複議期內(事發的60天以內),及時申請複議,把案卷材料發給律師,由律師分析後代理當事人寫複議材料
2、根據公告,但凡是侵犯了你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從開始侵犯的當天算起,到六十天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超過六十天就作廢了。但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來耽誤法規的申請期限時,申請期限就從解決耽誤執行的因素後開始算起。還有《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對“知道”行政複議申請流程進行了細化,明確在當場做出決斷、以郵件的形式送到、以公告的形式告知、以及補充告知等情況下,規定了相對應的場景下所對應的計算時間的條例,並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是當場就作出具體行政的話,就從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是行政侵犯你的那天算起開始計算,在一般情況下,從行政機關對你不公正的行為那天起,60天之內你都可以申請。如果遇到特殊情況比如:不可抗力因素、涉及問題較多時、案件本身比較複雜等因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行政日期的話,在經過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之後,還可以適當延長行政複議的期限,並且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天,而且只能延長一次,還不能多次延長,這是為了防止變相延長法定的行政複議期間而做出的規定。
(二)詳細寫明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到申請人手裏的時間,是從送達人簽收的日子開始計算;也就是根據申請人簽字的那一天開始計算
(三)詳細寫明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到申請人手裏的時間,是從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的日子開始計算;如果郵件沒有簽收單的話,就以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的時候開始計算;
(四)行政的具體行為依照法律通過公告形式通知受送達人的,從公告規定的期限快滿的時候開始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以及決定時沒有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必須要事後補充告知的,時間是從這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明確收到行政機關的補充告知的通知的那天開始計算;凡是延長複議期限的,應該以書面的方式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如果還有第三人,也應該一併通知到位。通知中,應該説明理由、明確延長的期限。對於依法延長期限的決定,當事人不準提出質疑,因為他是複議工作中的一個具體環節,並非最終結果,如果超過延長期未作決定,才能適用本法有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規定。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你在知道行政的具體行為的情況下,從證據材料證明當你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那天開始算起。這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得計算在期間內。這期間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話,就把節假日後的第一天作為這期間的截止日期。
3、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依據法律應該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組織發起法律文書但是又沒有送達的,就當做這個公民、法人或者第三方組織不知道這個具體行政行為。這也突出了書面通知的重要性和及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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