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行政執法強制執行方式有什麼?
一、罰款行政執法強制執行方式有什麼?
(一)專門機構收繳罰款
1、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的適用範圍。例外:當場收繳、執行措施收繳。
2、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的程序。
(二)當場收繳罰款
1、當場收繳罰款的適用範圍: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第四十八條規定:“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當場收繳罰款的程序:
(1)出具罰款收據,統一的收據。
(2)罰款的繳付,2日交公。
(三)強制執行
1、執行措施第51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注意第(一)項是3%而非3‰。].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強制執行的例外。客觀原因,依法不予強制執行。如確有經濟困難,申請和批准,可暫緩或分期繳納。
二、歸屬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既存在由行政機關實施的情況,也存在由司法機關實施的情況,即行政機關和法院都可以成為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
它們之間的行政強制執行權限的分配,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概括為"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例外"。
這一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在總結各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形成的。
在當今社會中一些企業和公民都是需要按照行政法規和法律來進行工作的,如果説當事人有違反行政法規但是沒有構成犯罪的行為時,行政機關也是會給予當事人一定的行政處罰,一般會以行政罰款等方式來實現,如果説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認同時也是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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