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訴訟保全財產如何索賠?
一、惡意訴訟保全財產如何索賠?
向法院提出相關申請和訴訟,要求申請進行相關的賠償。
二、濫用財產保全權利的危害和後果
1、浪費司法資源。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必然會增加法院財產保全方面的工作量,進一步加劇了當前面臨的案多人少矛盾,對有限的司法資源造成極大浪費。
2、加大調解難度。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導致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更趨激烈,且債權人自以為掌握主動權,不同意對債務人讓步,給法院調解工作加大了難度,不利於糾紛的有效化解。
3、損害司法權威。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而法院最終的判決數額通常遠遠小於查封標的,致使債務人對法院產生誤解,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4、侵害對方利益。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一般會影響到債務人的生產或生活,尤其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一些債務企業因此將陷入生產經營的困境,企業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三、惡意財產保全主要原因分析
1、主觀惡意驅使。部分債權人由於未能及時實現債權,就採取種種手段對債務人施加壓力,有的甚至產生報復心理,企圖妨礙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債務人其他合法權益。在主觀惡意的驅使下,濫用保全權利現象因此時有發生。
2、條件審查不嚴。法院對財產保全申請往往僅進行形式審查,只要債權人提交申請書、提供擔保手續,一般就發出保全裁定,並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這在一定程度上放縱了濫用保全權利的行為。
3、法律規定寬泛。雖然《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財產保全制度作了規定,但較為籠統和原則,對適用的具體條件、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要求以及對債務人造成損失如何賠償等均未作出明確規定,致使部分債權人有機可乘。
四、惡意財產保全怎麼處理
1、嚴格條件審查。法院要加大對財產保全申請的審查力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要求債權人提供初步證明材料,對債務人確有轉移、隱匿、毀損其所有財產可能的,方可採取保全措施;否則,應駁回債權人的保全申請。要建立集體討論制度,把好財產保全關口,有效避免財產保全權利的濫用。
2、改進保全方法。堅持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兼顧、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按照不動產、動產、銀行存款的順序選擇使用保全措施,給暫時陷入困境的債務人留出路,儘量不影響其生產經營活動,避免因保全方法不當而造成負面作用。
3、完善法律規定。完善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要明確規定財產保全的適用情形,細化具體條件,規定財產保全的實質要件;同時對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具體要求以及濫用財產保全造成對方損失如何賠償等問題要作出明確規定,適當提高財產保全“門檻”,增強可操作性,嚴防當事人濫用保全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範圍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保全方式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如果真的是申請人屬於惡意保全財產的話,被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要求對其進行一定財產上損失的賠償。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認定是否屬於申請人的相關責任也可以進行相關程度的調查,是否屬於惡意保全的案件。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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