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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了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一、被打了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被打了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不可以,行政複議的對象是行政行為,刑事拘留是公安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如果刑事拘留不當的,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律師可以申訴、控告,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二、行政複議特點是什麼?

行政複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一)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三)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四)行政複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被打了是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可以採用書面審查的方式,也可以採用口頭申請的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行政複議的案由是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裁定書,當事人認為該裁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標籤: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