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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部門是否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一、林業部門是否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林業部門是否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在林業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強制執行權,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拒不履行,可能有幾種情況,需要執法者查明:

1、是否存在無需履行的情形

該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已經送達給當事人,或者説,當事人是否已經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果當事人沒有收到,那麼該決定書尚未生效,當然無需也談不上執行的問題。如果已經依法送達,當事人已經簽收決定書,則應當履行。分兩種方式:自覺履行和被迫履行(即強制執行)。

2、是否存在有關的法定情形

(1)決定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情形

《行政處罰法》第52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46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作出處罰決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2)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的情形

《行政訴訟法》第56條: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3)行政複議機關決定停止執行的情形。

《行政複議法》第21條: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林業行政處罰的內容

一份常見的林業行政處罰,通常包含的內容不外乎:

(1)罰款;

(2)責令補種樹木;

(3)責令限期恢復原狀;

(4)限期捕回放歸野外的野生動物;

(5)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其變賣所得;

(6)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

(7)吊銷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等許可證;

(8)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根據以上信息可以知道,林業的管理林業部門是有資格對違反規範的主體做出處罰的,若是被處罰的主體,局部支付罰金等的,此時由於林業部門有強制執行的權限,故此只要在一定範圍內,可以強制要求違反規定的主體,承擔支付罰金等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