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效力終止怎麼退錢?
保險合同終止後是否會退錢要根據具體的保險產品類型進行確定。如果是返本型保險、分紅型保險、儲存型保險,那麼合同終止後保險公司會退還保費,甚至返還的費用會多於保費。如果購買了消費性保險,比如短期意外險,這種產品在合同終止後就不會退錢。退錢的保險產品通常是以壽險居多,其保費也相對較高。
保險合同的效力是指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否具有法定的有效性。
在法律上所理解的保險合同“效力”,僅僅是指保險合同是“有效”還是“無效”,而不包括在“有效”場合下的各種“比較級”。實際上,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無論是認定保險合同還是其他合同的“效力”,就是用“有效”和“無效”來加以界定的。當一種合同被界定為“有效”,該合同所包含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自然會成立,相反,被界定為“無效”則不成立。
保險合同的效力認定是通過對其所進行的調查來完成的。保險合同的效力調查,是以我國《保險法》、《民法典》等法律規範為依據,結合保險公司與投保人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來進行的。通過對保險合同效力的調查而形成的認定,在總體上,可分為有效合同的認定與無效合同的認定、有效合同中的部分無效條款認定等情形。
保險合同的效力調查與認定沒有固定模式,只能以個案方式存在。因此,對積累案件資料和案例分析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基於合同成立後所發生的情況,使合同無效的一種單獨的行為。即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或法律賦予,或合同中約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並回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合同的解除與合同的無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權而效力溯及既往;後者則是根本不發生效力。解除權有時效規定,可因時效而喪失解除權;而無效合同則並不會因時效而成為有效合同。
行使解除權的法律效力是,雙方都負有回覆到合同訂立以前的狀態的義務。因此,已受領的給付應返還給對方;責任方對他方所造成的損失,需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但如果保險合同的解除系由投保人的不當行為所致,在這種情況下,要求保險人返還保費,顯然不利於行使解除權的保險人,因此,有時在法律或合同條款上明確規定,在上述情況下,保險人無需返還保費。
保險公司行使的法律權限之中,沒有規定必須要進行退款的義務,雙方之間如果購買的保險只中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會返還保費的話,那麼保險人會獲得退還的保費,如果沒有進行規定的話,要進行退保,只能通過法律訴訟,看是否能夠進行判決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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