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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主管部門,強制執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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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主管部門 強制執行權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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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主管部門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的土地 主管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由回國有土地使有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有期限屆滿;土地使有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