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門強制執行行政決定的流程是什麼
國土部門強制執行行政決定的流程是什麼?
1、催告程序。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履行義務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方式;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標註明確的給付金額和給付方式;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催告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的決定。
2、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經過催告程序,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的送達與催告書的送達要求基本相同。
3、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情況緊急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國土部門做出的相關行政決定通常情況下不會違反國家的法律制度,而且即便是當事人認為國土部門做出的行政決定有什麼問題,那麼就應該在法定時間內對某些行政決定依法申請複議,自己遲遲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最終就是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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