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的行政訴訟時效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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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時效有哪些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定的起訴期限是從知道作出具體行為之日起算。那麼如果當事人不知道具體行為的內容的,只能從其實際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從作出具體行為到實際知道該具體行為的存在或內容,應該有多長時間呢?我國的行訴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對此,“若干解釋”第42條,參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作了相應的補充規定。即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為內容之日起算,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雖然這樣的規定,在最大限度內保護了當事人的訴權,但卻較難在實體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是因為從行政法律關係與民事法律關係性質來看,兩者有很大差別。行政法律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是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關係,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事法律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是雙方共同意志的表現。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機關作出某種具體行為,是單方意志的表現。從行政管理行為的特性來看,它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強制力。因此,它應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如果將最長訴訟期限確定為20年,其時間跨度較長,人民法院不僅對行政機關在當時作出該具體行為時的證據難以確認,同時由於人員調動、機構變更、法律規範變更及法律關係的變化等情況的改變,即使人民法院對該具體行為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實體上是否正確予以確認,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也難以實現。
以上是關於法律對行政訴訟時效規定的解答,設定訴訟時效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然而實際生活中,當事人與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當事人要想真正行使行政訴訟權用以保障合法權益,操作起來還是比較困難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黃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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