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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訴訟請求的時效是怎樣的

一,行政不作為訴訟請求的時效是怎樣的

行政不作為訴訟請求的時效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是由訴訟時效限制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應當分為以下兩種:

(一)一般訴訟時效。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特殊訴訟時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麼如何計算行政訴訟時效?對行政爭議是否經過行政複議,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訴訟時效。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些規定是計算行政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

訴訟時效問題的處理存在較多的爭議,畢竟在有關的期限裏操作是法律上的共識,但是如果自己遭遇特殊情況,原有的時間裏肯定不能操作,所以自己需要學會積極的應對,只要自己在問題的處理上不要估計太多的約束,問題的處理就不會有延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