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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權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關係如何確定?

行政侵權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的關係是兩者同屬於侵權範疇。但實際上兩者也是存在着較大的差別的,前者是有行政相關法律規範的進行調整,或者是由民事法律規範來進行調整,並且前者涉及到政府和公民之間的關係。

行政侵權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關係如何確定?

(一)民事侵權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是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也包括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民事責任主要是由三個部分的內容構成,包括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責任的責任形式有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以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這些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二)行政侵權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因為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規範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履行和承擔的義務。

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有隸屬關係的下級違反紀律的行為或者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給予的紀律制裁。其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

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大家會遇到侵權的行為,也就是在遇到之後會要求對方對於經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失進行賠償。此時所涉及到的主要是民事侵權行為,但是如果和政府之間發生了相關糾紛,將屬於行政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