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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的特點是什麼?

一、行政相對人的特點是什麼?

行政相對人的特點是什麼?

1、行政相對人是行政法律關係中不具有行政職責和行政職務身份的一方當事人,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的相對性之一,就是二者的法律身份及其權利義務內容在法律性質上的差別。行政相對人所包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身份和被管理者的法律地位角度去界定的。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表明其是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義務主體而非行政職權主體,並接受行政主體的行政職能管理。因此,行政相對人只存在於外部行政法律關係中。

2、行政相對人是與行政主體之間具有特定行政法律關係的人,即行政相對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行為所針對的人。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相對性的另一個特點,就是行政相對人已進入某個行政法律關係中,成為該行政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被管理方當事人。行政相對人所應具有的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地位與身份,只解決了可以成為行政相對人的資格問題,但並未解決現實生活中某項行政行為的行政相對人到底應當是誰的問題。比如,從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與身份資格上講,所有公民都可以是公安機關實施治安管理的相對人,但在公安機關實施的某個治安管理行為中,只有該行為所指向的公民是該管理行為及其所形成的管理關係中的相對人,而其他公民就不是該項治安管理法律關係相對人。因此,行政相對人是行政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管理法律關係中,其權益受到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影響。

3、行政相對人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一方的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於行政管理的領域廣泛,行政管理的對象也很複雜,既包括公民個人,也包括各種組織,因而可以成為行政相對方當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

二、行政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

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權益的影響有時是直接的,有時影響可能是間接的,作為個人、組織,無論其權益受到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直接影響還是間接影響,都是行政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進入行政訴訟後,其行政相對人的身份 自然 喪失,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行政主體成為被告,兩者在法律地位上趨於平等。

在法律中,我國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都會有明確的規定,在行政關係總,行政相對人擁有申請權、參與權瞭解權益以及受保護權,那麼應該履行的義務包括了服從管理、協助公務執行、接受監督以及遵守法律程序的義務,如果行政相對人做出了違反法規要求,也會受到一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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