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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業行政處罰聽證條件是什麼?

一、浙江省農業行政處罰聽證條件是什麼?

浙江省農業行政處罰聽證條件是什麼?

浙江省農業行政處罰聽證的條件是: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構擬對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3、責令停產停業的;

4、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只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這類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將會產生相當的影響,因此,通過聽證程序作出這一方面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確保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性的正確率,避免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利的侵害。但是,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行政機構告知權利後,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聽證要求的。對這類行政處罰進行聽證的決定權在於受處罰的當事人。在行政機構告知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後,由受處罰的當事人根據自已的情況決定是否要求行政機構舉行聽證。對受處罰的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構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原則有什麼?

(一)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

但如果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更為方便的,經與行為發生地行政主體協商也可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

(二)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處罰管轄權的,或者違法行為地點難以查明的,由最先查處的行政主體管轄。

(三)行政主體如認為自己所查處的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將案件移送司法機構。司法機構依法認定確屬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該行為尚未構成犯罪,則應將案件退回行政主體,由行政主體依法處理。

(四)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對行政處罰權發生爭執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報請其共同的上級行政機構指定管轄。

(五)行政處罰的級別管轄由具體法律、法規規定。但上一級行政機構有權管轄下一級行政主體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下級行政主體對所管轄的處罰案件,如認為確有必要,可以報請上一級行政機構管轄。

(六)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如果違法行為人、證人、關係人不在其管轄的行政區域,可委託這些人員所在的行政區域的行政機構訊問或調查取證,受委託的行政機構有義務協助。

行政處罰的做出肯定經過行政部門的審核的,對於行政案件來説,是由違法地的行政主管機構進行處罰的,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上一級行政機構有權管轄下一級行政機構所處理的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