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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處罰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一、不服交通處罰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不服交通處罰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可以的,當事人對交通違章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複議管轄種類有什麼?

(1)一般管轄。行政複議的一般管轄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適用的管轄稱之為一般管轄。

(2)特殊管轄。行政複議的特殊管轄是指除一般管轄之外的適用於特殊案件的管轄。

(3)移送管轄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對已經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經審查發現自己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時,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複議機關管理的制度。

(4)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對某一行政複議案件,上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複議案件,上級主管部門或一級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機關管轄。這種指定管轄往往是因為管轄權發生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只能由它們的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司機不服交警出具的罰單,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的管轄種類包括一般管轄,特殊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所針對的是特殊的行政複議案件,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的,行政機構收到複議申請之後,不符合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