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規定應當中止的執行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強制法規定應當中止的執行情形有哪些?
1、《行政強制法》規定應當中止的執行情形如下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3)執行標的滅失的;
(4)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5)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止執行後怎樣恢復執行?
1、申請執行人在執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終結後,發現被執行人有新的可供執行財產或線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在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隨時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恢復執行。
2、申請恢復執行應出示身份證明(單位提交申請恢復執行時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作為權利義務承受人申請的,應提供相應證據,由法院依法變更申請執行人。
3、提交恢復執行申請書,申請書應準確填寫原執行案號、申請執行人及被執行人聯繫方式等。
4、明確提供被執行人現狀及可供執行財產情況或線索,否則不予恢復執行。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止執行的情形存在差異,糾紛案件的當事人,若是發現自己的情形屬於可以被中止執行,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請求。法院受理請求、審核確定滿足中止條件的,會中止執行,在導致需要中止的情形消失之後,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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