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調解的條件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調解的條件有哪些?
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複議機關可以進行調解,對當事人之間的或者行政補償糾紛也可以進行調解。
行政處罰是由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的,行政處罰一般是不能執行和解的,但如果因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和解。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調解過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經人民法院准許,第三人可以參加調解。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蔘加調解。
調解協議內容不公開,但為保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願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調解達成協議後,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製作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二、行政處罰怎麼執行?
行政處罰執行程序有三個主要內容:
1、罰款決定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的制度
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自行收繳罰款,而由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將收繳的罰款,直接上繳國庫。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況時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
對於收繳的罰款必須全部上交財政,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返還這些款項的全部或部分。
3、強制執行
為確保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對在法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採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並不是所有的行政處罰都可以申請調解,通常如果是行政機關單方面做出的,並且是有必要的行政處罰,那麼是不能夠申請調解的。除非是公民針對一些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想要發起行政複議,那麼複議機關可以針對雙方之間的複議行為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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