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行政處罰減免條件有哪些
一、國土行政處罰減免條件有哪些?
國土行政處罰減免條件無法準確回答,需要根據具體的違法行為和行政處罰方式分析,根據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二、國土行政處罰的流程是什麼?
1、立案。
立案是初步調查程序和正式調查程序的中間環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正式調查的開始程序。
2、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3、核審。
4、告知。
在行政執法程序中設立告知程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有利於行政相對人在受到行政處罰時依法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維護其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法》規定,未按規定告知行政相對人給予其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5、聽證。
6、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是一般程序的結束環節,是辦案機關經過立案、調查取證、調查終結、核審、告知後,對涉嫌違法的當事人作出的最終處理。
三、行政處罰的方式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關於土地的審批、使用等具體是由國土部門負責的,如果違法使用土地,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國土部門可進行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實施行政處罰時,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適用條件得根據違法案情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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