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規定什麼是股東代表訴訟?
法律中規定股東代表訴訟主要指的就是公司的股東代表公司起訴。
(1)《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損害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1、救濟對象方面的特徵。股東代表訴訟所要救濟的是被公司董事、經理、監事或者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權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起訴訟的股東個人。此與股東直接訴訟不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被侵害的是股東個人的權利和利益。在股東代表訴訟中,公司利益和股東個人利益事實上都受到了損害,但公司是直接的受害人,股東是間接的受害人。
2、訴因方面的特徵。股東代表訴訟的訴因並非股東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或個人利益發生糾紛,就法律關係而言,事實上與股東個人無直接權利義務關係,能夠提起訴訟的股東所依據的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不專屬於哪一個股東,而是屬於公司,原告股東只是以代表人的資格,代為公司行使原本屬於公司的訴權。因此,對同一事實其他股東也可以提起代表訴訟,並且在訴訟中也無法排除其他股東的介入。
在當代的社會,公司如果存在着經營不善等相關問題,可以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申請破產,同時如果有損害公司這樣的一種行為,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公司的股東也是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這實際上就是在我們國家《公司法》第151條當中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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