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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訴訟解除合同代理詞的內容是什麼

如果説解除合同是專門用行政訴訟的這種方式來維權的話,那説明該合同已經是性質非常特殊的行政合同了。其實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在執行相關的行政管理職權的時候,有可能做得就不是特別的規範,通過某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做法和民眾簽訂的行政合同,如果是無效的話通過法律可以解除。所以可能有些民眾比較好奇關於行政訴訟解除合同代理詞的內容是什麼?

關於行政訴訟解除合同代理詞的內容是什麼

一、關於行政訴訟解除合同代理詞的內容是什麼?

原告代理詞格式製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稱呼語,即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和審判員。

(3)前言:簡要説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權限範圍、出庭前準備工作概況。

2、正文。

(1)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

(2)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3)訴訟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

(5)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或對本案爭議標的態度。

3、尾部。

二、行政合同的效力的影響因素

行政合同效力主要包括主體標準、目的標準與行政優益權標準三種。

(1)主體標準、即主體之一是否為行政機關;

(2)目的標準,即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公共利益還是簽約主體的個體私利。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現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完成行政任務,為公共利益;民商事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為了合同主體的個體利益。

(3)行政優益標準,即從合同主體是否享有行政優益權進行判斷。

換言之,在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終止過程中,行政機關是否居於主導地位,行政職權是否在合同履行中直主導作用,行政主體是否享有合同的發起權、合同履行的監督權和指揮權、單方面變更合同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權等。在其權利義務的約定上,是否體現行政管理關係,是否具有不對等性。行政機關享有行政優益權,合同內容體現出不平等的行政管理關係,則為行政合同,反之,則為民商事合同。

實際上代理詞這是律師在向法院傳達的一種辯護的意見,在代理詞當中有要求解除行政合同的前因後果,所以並不是所有的關於行政訴訟解除合同代理詞當中的內容都是一樣的,小編也只是能幫助大家來了解一下整個代理詞的製作要點和組成部分而已,沒有要求解除行政合同的具體原因,代理詞也沒辦法給大傢俱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