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與強制執行的關係是什麼?
一、行政訴訟與強制執行的關係是什麼?
行政訴訟後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如果行政機關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的強制執行措施。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提起行政訴訟後,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採取相關措施強制執行。
二、行政訴訟二審怎麼處理?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行政訴訟做出決定之後,是可以強制執行的,行政訴訟案件進入二審階段,可以維持原判,也可以對一審判決進行改判,要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若是一審期間適用的法律正確,案件的事實清晰,沒有存在任何的錯誤,二審不會改判,會維持原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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