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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時效代理詞

行政訴訟時效代理詞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訴訟時效中斷的代理詞是怎樣的

尊敬的審判員:

湖北真武律師事務所接受某公司的委託,指派黃靜律師擔任其一審代理人。代理人接受指派後,調閲了相關資料,現結合庭審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審判員參考。

一、       本案欠款事實清楚

原告訴稱被告欠款7040元,庭審中二被告表示欠款屬實。且原告當庭向法庭舉證兩份欠條,一份為被告A出具,金額1800元,另一份為二被告共同出具,金額為6240元。兩份欠條共計8040元,二被告均不持異議。因此可以認定二被告拖欠原告機器款、材料款事實清楚。

二、       本案訴訟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二被告雖對欠款事實無異議,但庭審中提出已超過訴時效。代理人認為該案訴訟時效並未超過。理由如下:

二被告出具欠條的時間均為2002年8月25日,其中欠款金額為6040元的欠條約定付款時間為10月10日前付清,欠款金額為1800元的欠條約定付款時間為9月15日前付清。那麼他們的訴訟時效分別應從2002年9月16日起至2004年9月15日止、2002年10月11日起至2004年10月10日止。我們之所以主張訴訟時效未過是因為發生了訴訟時效中斷。

第一次中斷:2003年6月25日被告A還款1000元。二被告在法官查明時稱此1000元系還二被告共同欠款。但對還款時間提出質疑。對於是否是2003年6月25日還款,庭審中我們有三位證人出庭作證,其中兩名系原告方單位職工,另一名系外單位人員,另外我們還有原告方的帳本進行佐證。雖然二被告及其代理人問了很多問題並不斷調換座位意圖繞亂證人。但事實就是事實,三位證人對被告發問的每一個細節均陳述一致,並且都當庭指認了當時付款的A。因此代理人認為原告方證實訴訟時效自2003年6月25日中斷的證據充分。訴訟時效應自2003年6月26日至2005年6月25日止。

第二次中斷系2004年5月。原告在2005年6月的訴訟中證人B出庭作證,證實2004年5月曾向被告要過款。並當庭指認了被告C在場(2005年卷宗開庭筆錄第27頁)。雖未與C説話,但是B找了A的愛人,A也在2005年卷宗開庭筆錄第29頁中認可店裏負責人系其妻。至於證人雖不記得欠款金額,那是很正常的事,第一時間較長,第二證人也講了如果當時付款肯定會核對金額的。所以我們認為B的證詞是真實有效的。此時訴訟時效應自2004年5月至2006年5月。

第三次中斷系2004年11月。原告在2005年6月的訴訟(2005年卷宗開庭筆錄第25頁)中證人D出庭作證證實到被告的打字複印部要過款。這時訴訟時效應自2004年11月至2006年11月止。

第四次中斷系2005年6月20日的訴訟,庭審中原告提交了該次訴訟的訴狀及開庭筆錄,撤訴裁定書。當時因雙方願意協商故原告撤回了起訴,某人民法院於2005年9月15日製作了准予撤訴的裁定書。所以此時訴訟時效應自2005年9月16日至2007年9月15日止。

第五次中斷系2006年12月5日的訴訟,在訴訟時效內原告第二次進行了訴訟,但由於當時無法找到被告而撤訴。某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5日製作了准予撤訴的裁定書。此時訴訟時效應自2006年12月6日至2008年12月5日止。

本案起訴時間系2008年11月29日所以未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

退一步講,即使第二次、第三次中斷不被認定,從第一次中斷訴訟時效截止日2005年6月25至第四次中斷起訴仍然未超法定時效2年。第四次、第五次中斷及本案的訴訟均有法院的文書為證,更不存在超時效之説。

以上事實及觀點,代理人可通過以下法律及相關解釋來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0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3條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本案中二被告還款1000元雖系還二人共同所欠的6040元,但原告在向A索要欠款時主張的是8040元,包括A個人的1800元,且每次訴訟的金額均為7040元,也包括了A的1800元,所以二被告欠款均未超過訴訟時效,請審判員充分考慮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見並予以採納。

綜上所述,在民法通則中規定了訴訟時效的相關權益,所以當事人一方在向法院提出要求的時候,法院可以酌情考慮同意旅行而中斷,然後就會從中斷開始算起,訴訟時效的期間就會重新計算,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可以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