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無管轄權的代理詞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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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管轄權如何確定
一般地域管轄:行政案件原則上應該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1)經過複議的選擇管轄。(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訴訟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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