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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監督受理條件

(1)原告具有請求資格;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
(4)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
(5)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
(6)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7)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

行政賠償監督受理條件

法律依據:税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 第十五條

 經審查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答辯狀中寫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一)原告無訴訟主體資格;(二)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錯列被告;(三)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或者事實根據;(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或者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五)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六)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七)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八)重複起訴;(九)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十)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十一)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