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哪幾個?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哪幾個?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對人處於醉酒、精神病發作等狀態,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對人對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對他人構成威脅。二是行政相對人意欲自殺,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三是行政相對人存在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預防或救護。
我國相關立法規定了多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行驅散等。
2、處置財物。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過程中,可以對相關財物依法進行處置,涉及所有權的4項權能,即行政機關可以對相關財物依法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在實踐中,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處置財物具體表現為對查封、扣押、凍結、使用、處分以及對財物的使用進行限制等。
3、進入住宅、場所。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有危險,非進入住宅、場所不能實施救護或不能制止危害行為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時進入該住宅、場所採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
二、行政強制法的內容有哪些?
《行政強制法》第十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法》頒佈施行前,不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也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甚至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也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法》改變了行政強制設定“政出多門”的混亂局面,為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確立了統一的原則和規則。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強制措施就是執法人員依自己的職權而對違法者採取強制的手段,對於此手段一般會結合不同的情形來進行處理,不僅可以限制人身的自由,而且對於他人的財物也可以進行扣留,但前提也是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保障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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