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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類: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自己的職權採取的強制手段用來限制特定的相對人行使某項權利或強制履行某項義務的處置行為。一般是對尚未査清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之前而採取的一種程序上的處置。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十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