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參加人包括哪些?
一、民事訴訟參加人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參加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的參與民事訴訟並在訴訟中享有一定訴訟權利、負擔一定訴訟義務的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訴訟參與人:
1、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2、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3、行政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和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二、民事訴訟參加人與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區別是什麼?
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及第三人等。
訴訟參加人是訴訟當事人及相關的訴訟代表人。
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表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是指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的資格。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進行訴訟時,還必須有訴訟行為能力。訴訟行為能力是指能進行訴訟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能力。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一般與民事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相適應,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即有訴訟權利能力;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有訴訟行為能力。
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又有所不同。訴訟權利能力是指作為民事訴訟主體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是指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資格;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是訴訟主體維護自己的民事權利而進行訴訟活動的能力,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行使自己的權利和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訴訟行為能力只有有或無之分,民事行為能力則有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之別,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為一定的民事行為,但不能為任何訴訟行為。
正常情況下,只要是參與民事訴訟進程的人員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參加人員,但是負責審理判定民事案件的法官等法院的工作人員只能算作是工作人員,並不是民事訴訟的參加人的範圍,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民事訴訟的參加人都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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