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申請人的權利是什麼
一、行政複議申請人的權利是什麼
行政複議申請人主要有以下權利:
(一)申請權。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有權利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委託權。在行政複議中,複議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行政複議代理人代為參加複議。
(三)申請回避權。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申請人可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係的辦案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
(四)查閲權。申請人可以查閲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
(五)撤回複議申請權。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説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六)訴權。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一)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二)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四)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五)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六)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七)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當申請人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為由提起復議時,要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在這類案件中,行政複議機關審查的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審查要以該行為存在為前提,否則審查就無從談起。在行政複議中,申請人是訴訟程序的發動人,並且也只有申請人才有啟動的資格。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是申請人的主張,因此他要承擔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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