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複議的申請人的要求是什麼?
一、對行政複議的申請人的要求是什麼?
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這裏只是申請人自己“認為”就可以,事實上這種“認為”可能有對有錯,但不影響其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
二是依法向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
三是通常情況下提出複議申請的公民應當是受到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本人,但有兩種情況,受到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本人不能親自提出複議申請時,也可以由其他特定的公民代為申請。第一種是該公民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自己申請行政複議,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第二種是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複議,由於該公民已經死亡,其近親屬就是申請人。
四是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來説,申請行政複議的多是法定代表人,當然也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複議申請。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有哪些?
並不是所在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通過行政複議來維權,一般來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比如,複議申請人屬於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那麼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
在日常生活中。當我們對行政機關針對違法行為實施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當事人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需要滿足法定的申請期限、申請人具有主體資格、具有明確的被申請人等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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