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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人身損害後怎麼應對

傷害突然而來,有的人驚慌失措,有的人心有餘悸,還有的人抱着反正誰傷害誰賠償的想法,於是,在遭遇傷害後如何索賠的問題上就出現了很多誤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簡稱《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的規定,被傷害後從就診開始就很有學問的。

遭遇人身損害後怎麼應對

就診莫隨意。一般來説,身體受到傷害,以就近和傷害程序所需就診為原則。傷害後就診應根據病情,一般只能在一家醫院,再就診也應當到最先就醫的醫院或者進行主要治療的醫院就診。要記住:對未經治療醫院批准而擅自轉院治療的,其轉院後的醫療費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一般是不予認定的。

費用莫擴大。《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所以,賠償的標準和賠償費用的範圍是一定的。但從審判實踐看,當事人在受到傷害後擴大治療費用的現象較為普遍。其實,進入法律程序後,人民法院通常會進行專門的用藥鑑定,所有擴大的部分都會被一一剔除。因為,《意見》第144條規定: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

憑據莫丟失。對於治療費的賠償數額,要根據有效的證明和單據來確定。《意見》第144條規定:醫藥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對於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而言,很多人注重提供損害發生現場的照片、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卻容易疏忽受害程度的證據材料,如醫院病歷、診斷書等。也有的亂丟亂放醫院開出的單據,等到走上法庭才知道,要求賠償醫藥費、住院費必須提供醫院病歷、醫藥費、住院費單據。

傷害的情況程度是要以權威性的鑑定書為依據的。人身受到傷害的情況隨時都可能發生變化,要很好地固定證據,就要及時申請法醫鑑定(交通事故要作責任認定,醫療事故要作醫療事故鑑定結論)。

索賠莫亂要。法律法規對人身傷害賠償的標準、範圍是有明確規定的,也是有限的,對於範圍內各項費用的賠償標準也有統一的規定。所以,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實事求是,準確測算,畢竟高額索賠是要以多交訴訟費用為代價的。

要是在生活中人身因為一些意外事件而受到損害的話,此時一定要鎮定,如果太慌張的話,那麼肯定是不利益後期的責任追究的。遭遇人身損害後怎麼應對呢?此時,需要先進行及時的治療,並保留相應的治療單據。然後在向責任人索賠的時候,做到有憑有據,這樣才能比較順利的拿到賠償款。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牡丹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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