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證據需要什麼
什麼是行政複議呢?所謂的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所作出的某些行政行為有不同意見,並且認為其具體的行為對自己的合法權益作出了侵犯,然後按照法律法規,用正確的流程手續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所提出來的複議申請,當行政複議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對某具體的行政行為開始進行適當性、合法性的審查,並最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那麼行政複議的證據需要注意的是,它分為申請人的舉證和被申請人的舉證。
對於申請人的舉證,首先需要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本次複議申請符合相關的法定條件,接着更進一步的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被複議的具體行為,使其動搖被複議的適當性和合法性。
由行政複議的理論實踐來看,需要申請人承擔某些舉證責任:
1、需要確定相關部門存在某些具體的行政行為。
2、當遇到被申請人在某些案件中存在不作為時,申請人需要將申請的事實提供給行政機關。
3、證明本次複議的行為中申請人所受到的相關侵害以及造成的損失的事實,並在申請之中呈現。
4、對相關程序的事實。
而在此複議中,被申請人也需要某些舉證責任:
1、原來的行為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其條件是否具備作出某行為的事實根據。這些都需要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
2、對於所複議的相關行為提供法律法規和其他的規範性文件的依據,並證明它的正確性。
3、在作出此行為時的程序有沒有符合法定的證據。
4、提供沒有濫用職權的證據。
5、對於行為的適當性的證據。
6、被認為是拖延甚至不履行職責的情況下,需要證明相關的合法事由或正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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