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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的申請人如何進行行政複議?

一、被拘留的申請人如何進行行政複議?

被拘留的申請人如何進行行政複議?

行政拘留後,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申請的方式來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通過口頭申請的方式來申請行政複議。但是當事人申請複議的時間,一般是當事人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的六十日內。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

3、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有條件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如下:

1)申請人合格,申請人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綜上所述,行政複議作為一種法律救濟途徑是每個公民應當具備的權利,就算是已被拘留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也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有幾種方式,可以通過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