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複議

對違章停車處罰不服怎麼行政複議

對違章停車處罰不服,當事人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勝訴後可撤銷違章。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行政複議時限,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第二日起計算,申請時限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終止之日。
2、申請行政複議應提交的相關證明和材料:
(1)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複議機構接待人員當場記錄。
(2)申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
(3)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4)申請人應提交違章車輛行駛證原件、記分人身份證原件、記分人駕駛證原件及處罰證明。
(5)代理申請行政複議的,應提供當事人的委託書及有關身份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六條

對違章停車處罰不服怎麼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