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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行政複議要怎麼申請?

交通事故後行政複議要怎麼申請?

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更多的人加入了有車一族,但隨着機動車的增多,交通事故的發生也變得頻繁起來。發生事故後對事故處理存在異議,可以申請複議,那麼交通事故後行政複議的期限和程序分別是什麼?在這裏,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簡單的介紹。

一、交通行政複議的申請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交通行政複議機關申請交通行政複議,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人應當在交通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註明,或者向交通行政複議機關説明,並由交通行政複議機關記錄在《交通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中,經交通行政複議機關依法確認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交通行政複議的申請程序

1、申請人申請交通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申請人口頭申請的,交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申請人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上簽名或者署印。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已經受理的,不得再向交通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3、交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交通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決定予以受理,並製作《交通行政複議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製作《交通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交通行政複議申請自交通行政複議機關設置的法制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4、交通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交通行政複議機關設置的法制工作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複議人員調查情況、聽取意見,應當製作《交通行政複議調查筆錄》。

三、交通行政複議的判定原則

交通行政複議機關設置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交通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交通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交通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上述內容是對於交通事故後行政複議的相關規定,綜上可知,在當事人對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存在異議時,可以向向交通行政機關申請交通行政複議,通過書面或者口頭申請,並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申請費用。更多幫助請諮詢本站徐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