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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對交通違法行為申請行政複議?

一、怎麼對交通違法行為申請行政複議?

怎麼對交通違法行為申請行政複議?

可以從知道該具體交通違法的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交通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屬行政複議法調整,適用《行政複議法》中關於申請行政複議的相關規定。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必須注意的是,申請交通違章行政複議不代表可以對於原先的處罰置之不理,需要先繳納應繳的罰款,這個罰款會在的複議成功後退還給當事人。若逾期未交繳,會被收取一定數量的滯納金,每日收罰款額3%的費用。

二、行政複議申請人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申請人權利

(1) 申請複議權。

(2)委託權;在行政複議中,複議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行政複議代理人代為參加複議。

(3) 申請回避權。

(4) 撤回複議申請權。

(5) 申請執行權;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複議決定,複議申請人有依法申請執行的權利。

(6) 訴權;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時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申請人義務

(1) 在複議過程中,複議申請人應自覺遵守複議紀律,維護複議秩序,聽從複議機關依法作出的安排。

(2) 複議申請人應自覺履行已生效的複議決定。

(3) 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所以當事人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滿意,或者是存在着爭議,那麼可以直接在收到這個處罰決定的60天之內着手準備行政複議,當事人是需要先寫一份行政複議的申請書,然後在申請書中寫清楚具體的行政行為以及當事人需要從這次複議中達到怎樣的目的,以及他有怎樣的請求,還有他是否有相關的事實來支撐他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