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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恐嚇罪怎麼取證

我國現行法律中並沒有“威脅恐嚇罪”這個罪名,一般的恐嚇威脅行為僅屬於治安案件,但是根據實際情況有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

威脅恐嚇罪怎麼取證

取證上,可以參考以下種類

1、書證。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者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有恐嚇內容的書信、文件、票據、合同等。

2、物證。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説明待證事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3、視聽資料。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用錄音機錄製的當事人的談話,用錄像機錄製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

4、證人證言。指證人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證人所作的陳述,既可以是親自聽到、看到的,也可以是從其他人、其他地方間接得知的。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三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及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存在疑問的,可以要求偵查人員提供獲取、製作的有關情況。必要時也可以詢問提供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及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的人員和見證人並製作筆錄附卷,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進行技術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