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的行為是什麼?
一、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的行為是什麼?
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的行為是:
1、《行政複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税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海關法》第64條規定:“納税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税爭議時,應當繳納税款,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國家安全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商標法》第32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商標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二、抽象行政行為都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抽象行政行為不能直接申請行政複議。但是依抽象行政行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並可對部份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申請附帶性審查。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對抽象行政行為不得單獨提起行政複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在複議過程中,可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的過程中對其依據一併提起審查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該依據(抽象行政行為)不包括規章,一般僅限於行政規範性文件。
在當代的社會認為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嚴重侵犯到自身合法權益,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但是有些情況之下,首先是需要提出行政複議,完成之後才能夠提出行政訴訟,這實際上就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必須向行政複議前置類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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