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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失敗後如何處理

一、行政複議失敗後如何處理

行政複議失敗後如何處理

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官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二、行政複議政府作為被告要怎麼處理

人民法院僅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因而,對於國務院制定、發佈的行政法規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無受理權,國務院也就不可能成為這些案件的被告。

對國務院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政府作為被告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如果選擇後者,國務院作出的決定即是最終裁決,當事人不得對國務院的最終裁決提起行政訴訟。這裏,國務院已依法規避,不會成為該類行政訴訟案件的被告。

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標籤: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