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的舉證
行政複議2.1W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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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評審行政複議舉證的流程是什麼
1.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行政複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2.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3.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②適用依據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提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5.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複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就是對職稱評審行政複議舉證的流程是什麼的解釋。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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