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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行政複議有時效期多長?

一、產權行政複議有時效期多長?

產權行政複議有時效期多長?

(1)一般情況下,申請複議的法定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提出。

《行政複議法》第9條第一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原來的法律法規規定複議申請期限不滿60日的,一律按照本法規定,即複議申請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

(2)原來法律、法規規定超過60日的,按照原來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即“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這是指除《行政複議法》以外的法律所規定的申清期限。例如,《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其複議申請期限為3個月,則該案複議申請期限仍為3個月。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這裏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測、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如地震、戰爭等;其他正當理由指不是由個人故意造成,憑主觀努力也難以克服的事實,如生病、因正當理由較長時間離開固定住所等。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待這些障礙消除之後,複議期限不足60日的應補足60日;超過60日的,超過的日數是上述障礙存在的天數。

二、申請行政複議去哪些機關申請?

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在本級或者上級部門擇一選擇;

2、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3、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的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複議。

因此當時如果是想要申請產權的行政複議,那麼通常有效期是在60天,也就是當事人他如果是收到了相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的處罰通知書,那麼從他收到通知書的那一天算起的60天之內,或者是他應當知道那麼都是這個時間段,可以去發起書面的行政複議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