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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拘留行政複議到那部分申請?

一、不服拘留行政複議到那部分申請?

不服拘留行政複議到那部分申請?

不服拘留行政複議到需要到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對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税額、確定應税所得率等,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行政複議機關也可以調解。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願達成和解的,應當向税務行政機構提出書面和解協議。書面和解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人、被申請人姓名、單位、住址;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請求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答覆的事實和理由;和解內容;申請人、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和解日期等。和解必須在法定的時間內進行。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期限是60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30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進行復議和解也應當在上述行政複議審理期限內達成和解協議,並向行政複議機關提交,超過期限則無法進行和解。調解由行政複議機關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最後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行政複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行政複議調解書不生效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權限而給予的一種懲戒。

二、哪些是不能夠申請行政複議的?

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如勞動部門對勞動爭議的調解;《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的對環境保護管理行政部門就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所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訴訟,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

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原則上不作為行政複議對象,但有例外,如行政複議法第7條的規定。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決定是包括由行政拘留,行政罰款,還有就是行政方面的一些其他的處罰措施。公民認為這樣的一種處罰措施,以及嚴重的侵犯到自身合法利益的情況之下,完全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來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