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如何確定?
有無行政處罰權不是哪一個部門可以決定的,而是在國務院成立這些部門的時候,就已經賦予了這個行政機關具有這樣的權力。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劃分如下:
1.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4.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按照本條的情形規定行政處罰。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常委會規定。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任何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適用於每一個國家的機關單位,我國也針對於各個不同的單位制定了不同的處罰條款,而對於誰來行使這個行徵處罰的權利,就要看國家是怎麼設定的,如果給了這個機關權利,那麼這個機關就可以行使這項權利處理好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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