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處罰

判刑罰款交不起怎麼辦?

一、判刑罰款交不起怎麼辦

判刑罰款交不起怎麼辦?

一般來説,如果罰金數額不多,或者罰金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不困難的,可以限期一次繳納;罰金數額較多,根據犯罪分子的實際情況,確實無力一次繳納的,可以限定時間分期繳納。至於繳納的期限及時間的長短,可以根據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和繳納的可能性來確定。

判處的罰金刑,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繳納或者繳納沒有完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繳納。強制繳納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拍賣犯罪分子的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繳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等辦法,迫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當然,強制繳納主要針對實際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採用。而且,如果採取強制繳納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時,應當隨時追繳,上繳國庫。

罰金是刑法規定的附加刑的一種,屬於財產刑,既可以與各種主刑並用,也可以單獨使用,人民法院判處罰金後,自判決生效起,就涉及到罰金刑的執行,即罰金的繳納,這也是事關法律的尊嚴和罰金刑能否得到切實執行的重要問題。人民法院在判處罰金時,應當同時規定繳納的期限,並明確是一次繳納還是分期繳納,以便於執行。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如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屬重病、傷殘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減少罰金或者免除罰金。

我國《刑法》第53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的規定,《刑法》第53條規定的“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鉅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

綜上,無力繳納罰金,符合法律的規定,可以分期繳納,卻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罰金執行的方式

(一)自動繳納。這是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犯罪分子能夠按時、自覺、主動地繳納全部罰金。自動繳納是實現罰金的最主要方式。筆者認為,犯罪分子的親屬自願代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允許。如果被判處主刑,這種悔罪表現可作為減刑的情節適當考慮。

(二)強制繳納。這是指人民法院規定的繳納期限屆滿,有繳納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罰金,人民法院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強制繳納措施有查封、變賣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入等。

(三)隨時繳納。對於不能一性足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繳納。這一方式有助於保證罰金刑的實現。繳納罰金,不受刑罰時效的限制,在任何時候都可能對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執行罰金刑,從而更好地發揮罰金刑應有的懲罰作用。

(四)減免繳納。在判決生效後,由於不可抗力之類的原因(天災人禍等等),按原判決數額繳納確有困難,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繳納。筆者認為,減免繳納罰金必須具備幾個條件:

1、確有無法抗拒或者基於人道主義事由;

2、繳納原判決罰金確有困難;

3、須經犯罪分子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申請;

4、經人民法院查證上述情況屬實。只有同時具備這幾個條件,才能考慮減少或者免除罰金。

很多經濟類的犯罪,都會有一個並處罰金等處罰,還有一些危機國家安全的罪名等,都有規定,罰金往往都是根據犯罪的行為涉及到的數額有關,如果犯罪是,貪污或者是其他的形式涉及到數額較大的資金,那麼在量刑上,也會對行為人處很重的罰金。